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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程序以及案例

公示催告的概念程序以及案例
2022-10-11 145

财务人员在宣传催告的概念程序和案例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和程序?

宣传催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在失去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布账单无效,使账单权利与账单分离,失去账单的人仍然占有账单权利。宣传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另一方。它只能是最终的账单,并可以根据声称的权利进行。申请宣传催告的人持有的账单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可以背书转让。无论是背书,还是未背书,无论是盗窃、背书转让。无论是背书,还是未背书,无论是盗窃、欺诈、丢失还是丢失,只要不是因为账单持有人本人的意图而丢失账单,都可以申请宣传催告。本书敦促申请,提交账单支付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敦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申报其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消除损失的票据权利。非诉讼司法程序和票据等证券损失时的救济方法。

宣传催告程序

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票据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事实,如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和背书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告程序结束。

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宣传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

公示催告的概念程序以及案例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宣传催告案件的真实案例

申请人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2303号201-3室,168弄26号,主营业地为某市某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的,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发布公告,敦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其权利。公告期满后,无人向法院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签发的票据号BA/01 009643银行汇票无效,票面金额1万元。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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