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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10-11 194

代销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确定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的当天。(2)代销商品180天以上未收到代销清单和付款的,视为实现销售,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在代销商品180天以上。

如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放,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日。

2.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

3.货物以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

4.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和付款的,应当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

7.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委托他人销售货物、销售货物除外),并将货物转移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进口之日。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是纳税人应纳税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

4.纳税人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

一般来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我们都需要熟悉纳税义务的时间,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关注职称评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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