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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能否予以确认

房地产企业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能否予以确认
2022-10-11 189

房地产企业能否确认其他单位的出差费用。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能否确认其他单位的出差费用

给大家举个案例简单分析一下

案例:A根据协议,公司与B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除支付营销策划费外,还应承担营销策划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公司凭发票报销的B公司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能否确认?

首先,分析B公司提供服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作为增值税的税收依据。所称额外费用,是指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收款、预付款等性质的额外费用。将额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税收计算依据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额外费用的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从而分解增值税税收入。因此,即使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应纳入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A公司与B营销规划公司签订的协议,如果A公司不承担B公司人员的来回费用,相应地,B公司直接收取的收入还应当包括B公司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所以,这种通过A公司承担B公司费用的方式,直接稀释了增值税计税收入,逃避了国家税收,这是增值税政策所不允许的。所以,B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还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向A公司收取的出差费用。合同签订的A公司为B公司承担差旅费,最好进入A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房地产企业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能否予以确认

对上述案例,A公司承担B公司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吗?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差旅费是与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差旅费用。B公司出差人员的费用显然不属于企业差旅费税前扣除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的规定: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按账面金额计算;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强调,在允许税前扣除之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其目的是控制上一个环节的税收损失。A公司接受B公司服务,所有相应的发票均为服务业发票,服务业发票明显不符合规定。因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关于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可以确认和税前扣除,本文给您详细答案,直接根据差旅费报销明显不能,希望您能理解,什么不懂,欢迎在线咨询我们的职称评审网络问答老师,及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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