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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将土地从公司划分为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同一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免征契税。
因此,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将其名的土地转让给总公司,免征契税。
总部签署的协议分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吗?
原则上,合同方应与税务发票人(收据发票人)一致,或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据原件(加盖财务印章或公章),并作为支持文件结算。否则,会计纠纷和外部会计风险,另一个提示:税务发票人和收款人必须一致(即税务发票子公司,由总公司收取,当然不可能,更不推荐现金收款)。
如果其子公司具有相同的业务范围和合同履行能力,也可以直接与其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税票、收款人必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的要求。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合同后,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为发包人提供建筑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
发包人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必须与销售单位和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扣除进项税,否则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允许分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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